编者按
2025年10月20日至23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为未来五年中国发展擘画蓝图。为深入贯彻学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特别推出“圆桌笔谈”专栏,陆续编发研究团队专家老师学习体会,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贡献学术力量。
理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杨军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对未来五年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在描绘“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时,《建议》针对法治领域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就此而言,理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成为了学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话语源流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有着深刻的话语源流。回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制(治)建设目标的话语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这一话语奠定了基础。早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批判中,“法制”便是频频出现的话语。在列宁的文本中,革命法制被视为镇压反革命、保护人民的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明确提出,“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法制”被确立为治国理政的重要话语。随着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统领性话语。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有效实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1月致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信中强调,“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坚定法治自信,强化使命担当,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在谋划“十五五”规划之际,同时也是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实施完成之际,《建议》则继续坚持了这一表述,明确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确立为“十五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由此观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是对“革命法制”“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话语的继承,也是因应中国式现代化新需求、我国法治建设新形势而形成的话语更新。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逻辑动因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这一目标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之上。尽管如此,无须讳言的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依然存在需要提高的空间。一方面,随着中国式现代化伟大进程的不断推进,法治体系需要因时而进、提升水平。唯有如此,法治体系方能作为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发挥其保障、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另一方面,审视当下我国法治实践,依然可以看到法治体系中存在不少可以进一步优化的地方。当前,我国部分法律的科学性依然有待提升,部分领域依然有待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范。执法的严格度和司法的公正性在少数个案当中依然有待提升。全民守法的程度依然有待进一步提高。
与此同时,从理论上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意味着必须实现水平的不断提高。其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紧密相连,受社会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的决定与制约。一旦社会存在出现变化,必须因应变化及时改善法治体系,提升法治国家建设水平。其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不断深化的历史过程。并不存在一种建设好之后便一劳永逸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反,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需要在历史进程中不断前进,实现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其三,法治体系以及由之型塑的法治国家是承载特定期待的价值体系。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法治体系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并不会是一种线性的反映。只有法治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才能使法治体系承载的价值体系与社会存在之间构成一种良性的互动。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本质要求的深化。这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深化拓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必须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不断深入,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深化拓展。这要求,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进一步强化,党的主张能够全面、深入地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同时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与水平不断提升。人民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发展空间得到进一步保障,真正成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和受益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得到实质保障,形式平等掩盖的实质不平等得到进一步扬弃,真正的公平正义得到声张。法治体系呼应中国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法治体系能够更加敏锐、有效地呼应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为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其二,法治水平的整体提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应当符合法治建设的一般规律,实现法治水平的整体提升。这意味着,社会存在与法意识良性互动。法意识作为社会意识充分反映社会存在提出的法治需求,同时反过来保障、促进社会发展。作为理念存在的法意识在形式的制定法体系中得到准确的反映。法律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法治的权威与效力得到进一步彰显。各类社会主体均能够自觉依照法治体系行事,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风尚,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其三,法治国家建设的全面强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视域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要求整个国家内部的各个方面均实现法治化治理。这意味着,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这既要求政府严格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也要求政府部门依法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与执行力。更高水平的法治社会。这既要求在社会层面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也要求在法治建设中着重提升各类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与法治素养。更高水平的法治文化。这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汲取其中蕴含的法治智慧与道德精髓,通过法治文化的构造和宣传,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与文化支撑。
作者简介
杨军,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院长助理。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法理学、刑法学。曾在《哲学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光明日报》等重要期刊报纸发表学术文章十余篇。多次获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或部分转载。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各类省部级和国家级科研项目3项。著有《立法过程的议程设置逻辑》一书。
